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收藏与交流第十九条有效利用民族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在国内进行展出、演出、出版等交流活动的,应当经过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到国外进行展出、演出、出版等交流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