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收藏与交流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民族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进入市场流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走私出境。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