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有困难时可以得到志愿服务;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获得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物质、安全保障和保险;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