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