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国家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二)已经结案且未启动其他法定程序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