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国家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二)已经结案且未启动其他法定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