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委托单位对重新价格鉴证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委托单位对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最终复核裁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