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价格鉴证:(一)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二)委托单位书面撤回委托的;(三)委托单位书面提出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