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一)委托单位书面要求中止的;(二)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三)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鉴证的原因消除后,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程序并出具恢复价格鉴证通知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