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一)委托单位、委托鉴证日期、委托单位提交的材料;(二)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目的、范围和内容;(三)价格鉴证基准日期;(四)价格鉴证依据;(五)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六)价格鉴证结论;(七)对价格鉴证结论提出异议的途径;(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九)价格鉴证人的签名;(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日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