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提出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书面申请。委托单位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委托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委托单位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