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制作价格鉴证结论书并送达委托单位。因受委托鉴证事项复杂,在七日内不能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时与委托单位另行约定鉴证时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