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第二十条有效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对鉴证物品进行查验;有差异的,应当与委托单位共同确认。价格鉴证机构确需留存鉴证物品的,应当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价格鉴证结束后及时返还;发生损坏、遗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