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进行价格鉴证,并告知委托单位;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