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价格鉴证人可以向与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价格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单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协助查阅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账目、文件等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