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三条已废止乡镇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一)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二)农民个人、农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三)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境外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四)上述企业之间、上述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境外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其他企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