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乡镇企业的主要形式有:

(一)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农民个人、农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

(三)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境外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

(四)上述企业之间、上述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境外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其他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