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依法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区县(自治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确认乡镇企业资格。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应在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