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盘锦人大信息网以及《盘锦日报》上刊载。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并附修改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按照修改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及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