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盘锦人大信息网以及《盘锦日报》上刊载。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并附修改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按照修改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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