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实行国家和上一级政府规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上一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预、决算和调剂各项收支,超收和节余资金自主安排使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