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第四章 财政金融第二十一条有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实行国家和上一级政府规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上一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预、决算和调剂各项收支,超收和节余资金自主安排使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