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第二章 国家机关第十一条有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政府区长由达斡尔族公民担任,副区长中至少有一名达斡尔族公民。政府组成人员应配备一定比例的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