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达斡尔族公民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达斡尔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