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第二章 国家机关第十条有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达斡尔族公民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达斡尔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