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行政编制定额可高于同等规模市辖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需要提出行政机构设置意见,报上一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