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第二章 国家机关第十二条有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行政编制定额可高于同等规模市辖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需要提出行政机构设置意见,报上一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