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区教育督导室每年应分别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