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区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区属学校进行督导;

(四)参与审定评选区级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五)对区属学校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六)履行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