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教育督导室是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机构。教育督导室设置在教育行政部门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