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教育督导室工作上受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业务上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指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