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教育督导室,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机构与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