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进行教育督导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