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教育督导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办学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