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督导评估结论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