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督学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制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