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督学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制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