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应按督导要求作出答复,并将改进意见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报告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