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评估结论,可以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