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评估结论,可以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