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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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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七条
已修改
督学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督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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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