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临震应急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