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交通、通信、铁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酒店、宾馆、体育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
(五)大型厂矿企业;
(六)其他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
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