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