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