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按照法定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