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一条有效地震预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禁止制造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