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管理,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监测以及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象观测和群测群防,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