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工程。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达到监测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