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六条有效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以及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