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