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污染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