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