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扣押犬只的期限为十日,期间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单位或者个人不领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场所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