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第四十条有效开办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诊疗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为养犬人开具虚假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