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第三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